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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现状的调研报告(摘要)

时间:2009-11-12 13:27:56  来源:  作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就我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我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是正常的,州县(市)两级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能正常开展工作,能调解仲裁一般案件,特别是州本级和大理市、祥云县办案数量多,办案质量较好。2008年全州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件,已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机构不够健全。州县(市)两级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乡镇、街道、社区及企业普遍没有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或调解机构。这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力量薄弱。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目前受机构、人员编制等限制,州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与仲裁科,只有两名工作人员,而且还承担着劳动工资、信访、劳动合同管理、12333咨询服务、劳动用工登记等其它大量工作。县市情况更突出。

三是办案硬件设施差。州县(市)目前均无专门的仲裁庭,无必要的案件调查所需的必备工具等。

四是办案经费紧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至今州县市两级财政都未安排劳动争议仲裁专项经费。特别是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进一步加强我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意见建议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一)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一是积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二是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大力推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仲裁机构要对立案前未经调解的案件,试行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要强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三是深入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或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的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力争将50%左右的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二)进一步做好争议仲裁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及时办案、办好案。除确因案件太多难以按期开庭审理的以外,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二是切实发挥仲裁终局在快捷、公正处理案件中的作用,依法组庭。对于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和其他复杂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三是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三)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建设。一是在稳定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州本级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如大理市、祥云县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要积极开展仲裁机构标准化特别是标准庭建设,努力形成以州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场所齐备、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新格局。二是加强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例会制度,切实加强对仲裁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组织审理工作。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县市仲裁办案的指导,加大对跨地区、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三是进一步稳定充实现有专职仲裁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进仲裁员队伍,不断充实办案力量,增加专职仲裁员(州不少于5人,县市不少于3人),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办案中的作用。

(四)加强调解仲裁基础性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针对当前调解仲裁机构存在工作基础薄弱、办案条件较差、信息化建设滞后、经费保障难以落实等问题,将劳动仲裁基础建设列入议题认真加以解决。同时,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主动汇报,确保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劳动工资与仲裁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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